第一條 為加強救災救助物資的管理,確保救災救助物資及時發放和調配,充分發揮救災救助物資的使用效益,根據《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和《河南省紅十字會救助物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救助物資,是指由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上級紅十字會、社會各界捐贈、調配、采購的專項用于備災救災救助和社會救助物資。
第三條 物資接收
(一)接收捐贈物資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紅十字會宗旨,手續資料齊全。
(二)國內或境外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全市紅十字會系統統一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要求接收捐贈物資;省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應按照河南省紅十字會的統一要求接收捐贈物資。
(三)接收食品、藥品、生物化學制品應當符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衛生等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要保證藥品、生物化學制品從接收之日起至少有一年以上有效期,食品從接收之起至少有6個月以上的保質期。
(四)捐贈人捐贈物資須提供生產廠家資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生產企業捐贈應提供生產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質檢報告、機構代碼證和價格核定證明等證明復印件;個人或經營者捐贈應提供個人或經營者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經營許可證、質檢報告和物資價格證明等證明復印件)。
(五)對捐贈人指定的受益對象不在本級紅十字會系統負責區域內的,可以與捐贈人協商相關事宜或報河南省紅十字會協調解決。
(六)接收捐贈批量物資應根據捐贈人的意愿簽訂捐贈協議或者物資捐贈函(見附件1、2)。捐贈協議要明確捐贈物資種類、規格、數量、用途和履行時間等內容;如有基建或安裝設備等項目,經協議履行完畢驗收后,紅十字會應向捐贈者開具合法、有效的捐贈票據;對捐贈物資價格核定應以購買時發票所載明的價格或者物資出廠核定價格為準開出票據。
第四條 物資采購
(一)市紅十字會根據捐贈資金或上級撥款使用要求,結合全市紅十字會系統實際需要,提出物資采購品目、數量、規格、質量等,在初步詢價的基礎上,提出物資采購具體方案。采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實行詢價采購,10萬元以上的,實行政府招標采購。
(二)會領導審批同意方案后,在許昌市紅十字會網站上發布物資采購招標公告。公告時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三)公告期滿,接受投標人報名及密封樣品、密封報價,審查投標文件的真實性。報名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四)市紅十字會政府采購詢價領導小組成員參與評標,填寫物資采購報價匯總表(見附件3)供參與評人員參考,最后,根據價格、質量等因素確標,形成會議紀要。
(五)確定中標單位,并在許昌市紅十字會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如無質疑,市紅十字會與中標單位簽訂采購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執行物資采購、物資驗收入庫等。采購完成后,所有資料歸檔備查。
第五條 物資的使用和保管
(一)捐贈人對所捐贈物資有明確使用意愿的,嚴格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因故無法按照捐贈人意愿使用的,要及時向捐贈人說明情況,征得捐贈人同意后可用作其它用途;沒有明確意愿的,應按照《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等相關規定安排使用。物資發放完畢后要向捐贈人進行反饋,公示發放情況。
(二)應遵循救災救助物資使用規定,專物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
(三)捐贈物資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物資臺帳,分類存放,實行專人管理,做到手續完備、帳物相符。
(四)救災救助物資的運輸和保管,做到專人負責,科學管理,防止出現物資的變質和丟失。
(五)救災物資的使用應符合救災特定環境下的要求,不得挪作它用、變向使用或者不按救災物資的使用性質使用,對于因災情變化確實不需要使用的救災物資,市紅十字會應及時報河南省紅十字會,待確定后方可使用或者轉為備災物質。
(六)對捐贈物資有效期進行動態跟蹤,建立預警機制,及時外置。
(七)捐贈的救災救助物資和自行采購救災救助物資要在物資明顯位置須印有或標貼醒目白底紅十字標識,以及“XXX企業或紅十字會捐贈”字樣。
第六條 物資發放
(一)物資的發放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物資發放對象選擇要按照受災損失最重、自救能力最差、最需要求助的原則,選出受益人,選擇時應根據無家可歸人數、倒房及損房情況、絕收農地比例、農民去年收入情況和其它情況來確定受益人。
(二)及時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最少在發放救災救助物資三天前將受益人名單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后,再予以發放。張榜公示內容包括物資發放時間、種類、總數量、受益人總數、分放標準、受益人名單、捐贈來源、獲發物資種類和數量等內容。
(三)救災救助物資要及時發放。河南省紅十字會撥發的救災救助物資,原則上在收到物資后15天內發放完畢,并將相關手續及發放情況報市紅十字會。河南省紅十字會特別規定有時間要求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完畢 。
(四)物資的發放要有專人負責,完備相關手續,留存影像、媒體報道等相關資料存檔,以備接受審計。最終的物資接收、發放統一使用《中國紅十字會救災工作報表》,各類報表原件由縣(市、區)紅十字會永久保存,復印件上報市紅十字會存檔。
第七條 物資回訪反饋
全市紅十字會系統應依法履行職責,定期核查帳物,物資發放完畢后2個月內對本地區內物資發放情況進行跟蹤回訪,發放問題及時處理。回訪反饋有市或縣紅十字會進行,抽查不少于40%受益人,并以文字報告和照片逐級反饋,反饋內容包括抽查受益人數、時間、方法、內容(如災民是否按省、市紅十字會所定標準收到救災救助物資、何時收到救災救助物資、對物資數量及質量有何評價、對物資發放時間及方法有何評價、受益人是否在當地村作好張榜公布等)。回訪結果加蓋公章報市紅十字會。
第八條 信息公開
全市紅十字會系統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救助物資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許昌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