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許昌市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河南省紅十字會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許昌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市紅會”)指導縣級紅十字會的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
第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加強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規范募捐和接受捐贈行為。
第四條 市紅十字會可以授權基層紅十字組織協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紅十字會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授權,不得以紅十字的名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依法接受同級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紅十字標志和名稱使用的規定,不得違背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紅十字會名譽。
第二章 開展募捐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要按照民政部、河南省紅十字會《關于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在民政部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并可同時在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納入紅十字會捐款賬戶進行統一的財務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接受國(境)外和轄區以外單位和個人的直接捐贈,未經省紅十字會授權,不得到國(境)外和轄區以外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章 接受捐贈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接受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可根據實際情況,或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或請捐贈人出具捐贈函,約定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捐贈人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利用捐贈從事營利活動。捐贈財產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各級紅十字會應當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后,應及時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放棄捐贈票據的,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章 捐贈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捐贈財產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等制度,規范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協議或捐贈人意愿處分接受的捐贈財產,用于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不得違背募捐方案、捐贈協議或捐贈人意愿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對于沒有具體捐贈意向的捐贈財產,紅十字會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統籌安排使用,其使用情況應向捐贈人及時反饋。
第二十條 使用捐贈財產開展的人道公益項目,一般應由紅十字會系統組織實施;特殊情況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機構負責具體執行。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并向社會公開。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在接受捐贈時通過捐贈協議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贈人事前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實際成本主要包括項目聘用人員的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和為管理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捐贈資金不得用于機構及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第二十二條 捐贈財產的收支管理情況,應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和民政部門的監督,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捐贈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財產開展人道救助,應采取適當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資助標準、資助流程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許昌市紅十字會制定,并有解釋修訂權。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